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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七章 附則

§ 27–304

27
家長會成員、決議違反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情事時,經學校報國教署認定屬實後,視情節輕重予以輔導、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或改組。
28
  1. 家長會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學校應將會議紀錄與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報國教署備查,家長會會長異動時,亦同。
  2. 第十二條規定僅設家長委員會之家長會者,每屆第一次家長委員會開會後一個月內,學校應將前項資料報國教署備查,家長會會長異動時,亦同。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