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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四章 附則

§ 25–262

25
本辦法規定,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學校校長。 二、具教師資格之公立幼兒園園長(主任)、公立幼兒園教師、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準用本法之私立幼兒園教師。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