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
罰單破解實戰
—
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
看課程介紹
→
搜尋
⌘K
購物車
我的課程
我的書籤
會員
免費註冊
登入
法律人
/
全國法規
/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
第四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9 年 06 月 28 日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四章 附則
§ 25–26
共 2 條
第 25 條
開啟 ›
本辦法規定,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學校校長。 二、具教師資格之公立幼兒園園長(主任)、公立幼兒園教師、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準用本法之私立幼兒園教師。
第 26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上一章
第三章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之規劃及實施方式
§ 14–24
回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全球法規
姓名找判決
公司查詢
學院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