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規定,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學校校長。 二、具教師資格之公立幼兒園園長(主任)、公立幼兒園教師、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準用本法之私立幼兒園教師。
根據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 25 條的規定,該條例適用於下列人員: 一、各級學校校長。 二、具教師資格之公立幼兒園園長(主任)、公立幼兒園教師、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準用本法之私立幼兒園教師。 根據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 25 條的內容,該條例適用對象包括各級學校校長以及具有教師資格的公立幼兒園園長(主任)、公立幼兒園教師,以及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已準用該法的私立幼兒園教師。這些人員在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方面,需要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2008-09-0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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