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25

快速跳轉

本辦法規定,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學校校長。 二、具教師資格之公立幼兒園園長(主任)、公立幼兒園教師、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準用本法之私立幼兒園教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 25 條的規定,該條例適用於下列人員: 一、各級學校校長。 二、具教師資格之公立幼兒園園長(主任)、公立幼兒園教師、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準用本法之私立幼兒園教師。 根據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 25 條的內容,該條例適用對象包括各級學校校長以及具有教師資格的公立幼兒園園長(主任)、公立幼兒園教師,以及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已準用該法的私立幼兒園教師。這些人員在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方面,需要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2008-09-0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52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 25 條規定:「本辦法規定,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學校校長。 二、具教師資格之公立幼兒園園長(主任)、公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