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大學及獨立學院 (以下簡稱各校) 處理學生有關學籍事宜,依本規則辦理之;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各校應建立學生學籍記載表:詳細登記其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學歷、入學年月、所屬院系組、休學、復學、轉系、輔系、雙學位 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所授學位、教育部核定學籍情形、家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信地址、入學及畢業時相片等。
有關學生學籍事宜,須向教育部請求或申述時,應報由肄業學校核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