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校應建立學生學籍記載表:詳細登記其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學歷、入學年月、所屬院系組、休學、復學、轉系、輔系、雙學位 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所授學位、教育部核定學籍情形、家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信地址、入學及畢業時相片等。
各校應建立學生學籍記載表:詳細登記其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學歷、入學年月、所屬院系組、休學、復學、轉系、輔系、雙學位 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所授學位、教育部核定學籍情形、家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信地址、入學及畢業時相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