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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七章 畢業

§ 33–353

33
應屆畢 (結) 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免予註冊。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34
學生修業期滿,並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成績及格者,應由各校發給畢業證書。 前項學生應以最後一學期冊報應屆畢 (結) 業資格經教育部准者為限。
35
學生畢業資格,未經冊報教育部准或經冊報教育部而未核准者,應屬無效,其已發之畢業證書,應由學校追繳註銷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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