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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生修業期滿,並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成績及格者,應由各校發給畢業證書。 前項學生應以最後一學期冊報應屆畢 (結) 業資格經教育部准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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