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修業期滿,並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成績及格者,應由各校發給畢業證書。 前項學生應以最後一學期冊報應屆畢 (結) 業資格經教育部核准者為限。
根據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34 條的規定,只有在修業期滿、且修足所有應修科目的學分並取得及格成績的學生,才能由各所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此外,在這一規定中,提到學生應以最後一學期冊報應屆畢業資格經教育部核准者為限。這意味著學生必須在最後一個學期確認自己是否符合畢業資格,並且經過教育部的核准才能畢業。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學生在最後一學期修滿了所有的必修科目和相應的學分,並且在這些科目中取得了及格成績,那麼他就符合了這一規定所要求的條件。然後,該學生需要在學校登記自己的畢業資格申請,這申請需要經過教育部的審查和核准。如果教育部最終核准了該申請,那麼這位學生在畢業禮上就可以收到自己的畢業證書。這個例子展示了根據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34 條的規定,學生獲得畢業證書的過程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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