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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十一章 附則

§ 49–524

49
授予學位之軍警院校學生及華僑學生學籍處理,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50
僑生、外國學生、蒙藏生、山地族籍學生、視障聽障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大陸地區來臺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
52
本規則自七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修正條文自發布日起施行。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