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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屆畢 (結) 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免予註冊。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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