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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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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畢 (結) 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免予註冊。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33 條的規定,如果一位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並且需要在延長修業年限的第二學期進行重修或補修,那麼他可以申請在第一學期休學並免予註冊。但是,如果他選擇註冊,那麼他至少需要選修一個科目。 根據教育部發佈的《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33 條設置了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的情況下的休學規定。根據該規定,如果一位應屆畢業生在延長修業年限的第二學期需要重修或補修缺修的學分,則他可以在第一學期申請休學並免予註冊。然而,在選擇註冊的情況下,他必須至少選修一個科目。 例如,如果一位應屆畢業生在延長修業年限的第二學期需要重修或補修 3 個學分的課程,那麼根據第 33 條的規定,他可以在第一學期申請休學並免予註冊。然而,如果他選擇註冊,根據規定,他必須至少選修一個科目,以滿足重新修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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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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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33 條規定:「應屆畢 (結) 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免予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