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各種試卷,應由學校妥為保管,以備查考或備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調閱,其保存時間須滿二年。學生各項成績,應妥為登錄,並永久保存。
根據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32 條的規定,學校應該將學生的各種試卷妥善保管,以備查考或供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調閱使用。該規定亦要求學校永久保存學生的各項成績記錄。這表示學校必須保存試卷和成績資料至少兩年,並且在日後需要時能夠提供相關資料作為查考或調閱之用。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學校的學生在一學期結束後考了一個期末試,根據規定,該學校需要將這些試卷保存至少兩年,以便學生或教育行政機關在需要時能夠查閱該試卷。另外,該學校也需要妥善登錄並永久保存學生的成績資料,以便日後的畢業審核或其他需要查詢成績的情況。這種保存試卷和成績資料的做法是為了確保學生學習的真實性和學校管理的公正性,也是學校的一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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