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學生學籍事宜,須向教育部請求或申述時,應報由肄業學校核轉。
根據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3條,當學生就學期間有關學籍事宜需要向教育部請求或申述時,必須先向其所就學之校方提出申請,經校方核轉後方能進行相關程序。這意味著學生在處理學籍事務時,需要先經過學校批准才能向教育部提出相關要求或申述。 例如,如果一名學生想要轉學到其他學校,他需要先向目前所就讀的學校提出轉學申請,並經過學校的核准後,才能向教育部申請轉學手續。這個規定確保了學生在學籍事務中需要先經過學校審核,再進一步向教育部申請的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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