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十一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一 章 附則
授予學位之軍警院校學生及華僑學生學籍處理,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僑生、外國學生、蒙藏生、山地族籍學生、視障聽障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大陸地區來臺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
各校應依照本規則之規定訂定學則,報請教育部核備。
本規則自七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修正條文自發布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