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四 章 轉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轉系
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以前得申請轉系,其於第三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其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肄業,均以一次為限,並須修滿轉入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方得畢業。 同系轉組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日、夜間部肄業生,經考試得相互轉系。
各校辦理學生轉系,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學系原核定新生名額連同教育部分發新生名額加二成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