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以前得申請轉系,其於第三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其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肄業,均以一次為限,並須修滿轉入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方得畢業。 同系轉組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根據經過修正的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16條,學生在第二學年之前可以申請轉系。如果是在第三學年開始之前申請轉系,可以轉入具有相似性質的學系的三年級或不同性質的學系的二年級,並且必須完成轉入學系所規定的科目和學分數才能畢業。如果是因為特殊原因在第四學年開始之前申請轉系,可以轉入具有相似性質的學系的三年級,同樣只有一次轉系的機會,也必須修滿轉入學系所規定的科目和學分數才能畢業。同一學系內部轉組的情況,則需要遵守前述規定的相同程序。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教育部,《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網路連結]。取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6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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