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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以前得申請轉系,其於第三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其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肄業,均以一次為限,並須修滿轉入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方得畢業。 同系轉組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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