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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轉學生轉入年級前,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已在原校修習及格者,應予列抵免修。轉入年級後,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已在原校修習及格,或必要時經甄試及格者,亦得列抵免修。 自轉入年級起,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數,不得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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