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學生轉入年級前,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已在原校修習及格者,應予列抵免修。轉入年級後,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已在原校修習及格,或必要時經甄試及格者,亦得列抵免修。 自轉入年級起,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數,不得減少。
根據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15條,轉學生在轉入大學後,如果已在原校修習並且及格的科目與學分,應該予以列入抵免修課。而在轉入年級後,每學期應修的學分數不得減少。 這表示當學生從原校轉學到大學後,如果已經在原校修習並且通過該科目,大學可以把這個學分計入學生要修習的學分之中,也就是所謂的「抵免修課」。同樣地,轉入年級後,學生每學期所應修的學分數量不應減少。 例子:假設某學生從學校A轉學到大學B的二年級,而學校B的二年級所應修的一些科目,已經在學校A中修習並且及格。根據這條法規,大學B可以承認這些科目,並且把對應的學分計入學生的學分之中,讓學生不需要再修習這些已經通過的科目。同時,根據該法規的第二項,學生仍然需要按照大學B每學期應修的學分數量來修習其他科目,以確保學業進展並不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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