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辦理學生轉系,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學系原核定新生名額連同教育部分發新生名額加二成為度。
根據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18 條的規定,各校辦理學生轉系時,轉入該學系的學生名額,不得超過該學系原核定的新生名額加上教育部分發的新生名額的 20%。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控制轉系人數,以確保學系能夠承受轉系學生的數量,同時也給予一定的轉系機會給學生。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學系的原核定新生名額是 100 人,教育部另外分發的新生名額是 50 人,根據這條規定,該學系辦理轉系時,轉入該學系的學生名額不能超過 150 人(100 + 50 x 20% = 150)。如果超過這個數量,學校就需要調整轉系名額或擴大該學系的核定新生名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