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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生因故申請休學,得由學校一次准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二年期滿因重病等無法及時復學者,得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准後,再予延長一學年。 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役,須檢同徵集令影本,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服役期滿,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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