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 四 章 修習學分、修業年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修習學分、修業年限

各年制各科組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修滿該科組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以二年為限。

各校各科組肄業學生經准得選讀輔修科組,其規定由各校自訂。 選定輔修者,至少應修畢輔修專業必修科目二十學分。

選定輔修學生於延長修業期限二年後,仍未修畢輔修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申請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