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年制各科組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修滿該科組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以二年為限。
依據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10條的規定,在規定修業期限內,如果某個年制的科組學生未能修滿該科組應修的科目與學分,則可以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但延長的期限最多為二年。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專科學校的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尚有未修滿所屬科組應修的科目與學分,他可以向學校申請延長修業期限。學校可以考慮他的申請,但最多只能延長他的修業期限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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