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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第三章 轉學、轉科

§ 7–93

7
各校各科組原核定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除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及最後一學年第二學期外,各學期得招收轉學生。轉學考試相關事宜,由各校組織轉學招生委員會擬定招生辦法,報本部核定後辦理之。
8
不同年制之專科學校肄業學生,不得相互轉學。相同年制之專科學校日、夜間部學生得相互轉學、轉科組。
9
各校除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及最後一學年第二學期不得轉科組外,各科組在修業年限內可修畢應修學分數者得互轉。轉科組以一次為限,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科組原核定新生 (含加成) 名額之二成為原則。學生轉科組之規定由各校自訂。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