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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第二章 新生

§ 5–62

5
各校招收新生,應於招考前擬定招生辦法報請本部准,未經核准前,不得先行招生。
6
新生未能依規定時間註冊入學者,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其條件及年限由各校自訂。依兵役法規定服役者,各校應同意其保留入學資格。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