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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第四章 修習學分、修業年限

§ 10–123

10
各年制各科組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修滿該科組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以二年為限。
11
各校各科組肄業學生經准得選讀輔修科組,其規定由各校自訂。 選定輔修者,至少應修畢輔修專業必修科目二十學分。
12
選定輔修學生於延長修業期限二年後,仍未修畢輔修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申請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