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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第五章 選課、學分抵免

§ 13–175

13
各校得辦理日、夜間部學生校內及校際相互選課,選修他校課程者應經本校及他校同意。但其修習學分數以不超過當學期修習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前項選課規定由各校自訂。
14
各校各科組成績優異學生得預修技術校院進階專業課程,其規定由各校自訂。
15
各校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得採計為畢業學分,並至少修業一年,始可畢業;其抵免學分規定由各校自訂。
16
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符合下列規定者,經准抵免後,得採計為畢業學分,以不超過總畢業學分數四分之一為限。 一、入學前或在學期間從事與課程相同或相近之工作成就、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抵免實習、實驗學分。 二、在學期間經學校核可,參與肄業學校主辦之校外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採計專業科目之學分。 前項校外學習成就之認可,學校應建立認可機制辦理之。
17
各校依規定辦理之各項學分班學生修習及格之專業課程,於入學考試及格後,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得採計為畢業學分,其抵免學分規定由各校自訂。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