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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符合下列規定者,經准抵免後,得採計為畢業學分,以不超過總畢業學分數四分之一為限。 一、入學前或在學期間從事與課程相同或相近之工作成就、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抵免實習、實驗學分。 二、在學期間經學校核可,參與肄業學校主辦之校外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採計專業科目之學分。 前項校外學習成就之認可,學校應建立認可機制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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