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符合下列規定者,經核准抵免後,得採計為畢業學分,惟以不超過總畢業學分數四分之一為限。 一、入學前或在學期間從事與課程相同或相近之工作成就、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抵免實習、實驗學分。 二、在學期間經學校核可,參與肄業學校主辦之校外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採計專業科目之學分。 前項校外學習成就之認可,學校應建立認可機制辦理之。
根據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 16 條,學生可以申請抵免校外學習成就,滿足以下條件的校外學習成就可以被核准抵免為畢業學分,但抵免學分的總數不能超過總畢業學分數的四分之一: 1. 學生在入學前或在學期間從事與課程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成就、教育訓練和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的,可以申請抵免實習和實驗學分。 舉例:學生在入學前曾經在相關產業工作並具備對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符合課程要求的可以申請抵免相關實習和實驗學分。 2. 學生在學期間經學校核准,參與肄業學校主辦的校外教育訓練和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的,可以申請採計專業科目的學分。 舉例:學生參與了肄業學校主辦的相關課程,並在該課程中獲得了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符合課程要求的可以申請採計專業科目的學分。 校外學習成就的認可應該由學校建立認可機制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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