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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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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符合下列規定者,經准抵免後,得採計為畢業學分,以不超過總畢業學分數四分之一為限。 一、入學前或在學期間從事與課程相同或相近之工作成就、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抵免實習、實驗學分。 二、在學期間經學校核可,參與肄業學校主辦之校外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採計專業科目之學分。 前項校外學習成就之認可,學校應建立認可機制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 16 條,學生可以申請抵免校外學習成就,滿足以下條件的校外學習成就可以被核准抵免為畢業學分,但抵免學分的總數不能超過總畢業學分數的四分之一: 1. 學生在入學前或在學期間從事與課程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成就、教育訓練和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的,可以申請抵免實習和實驗學分。 舉例:學生在入學前曾經在相關產業工作並具備對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符合課程要求的可以申請抵免相關實習和實驗學分。 2. 學生在學期間經學校核准,參與肄業學校主辦的校外教育訓練和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的,可以申請採計專業科目的學分。 舉例:學生參與了肄業學校主辦的相關課程,並在該課程中獲得了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符合課程要求的可以申請採計專業科目的學分。 校外學習成就的認可應該由學校建立認可機制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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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 16 條規定:「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符合下列規定者,經核准抵免後,得採計為畢業學分,惟以不超過總畢業學分數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