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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第十一章 報備事項

§ 39–413

39
各校應於每學年 (期) 開始後二個月內,造具各科組新生、轉學生名冊 (附件一、二) 及統計表 (附件三、四) 報本部。具有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另附名冊。 (格式同新生名冊) 學生入學資格及學歷證件由各校自行審
40
各校應於次學年開始後二個月內,造具退學生名冊 (附件五) 報本部。
41
畢業生資格由各校依規定自行審,並應於畢業生畢業後四個月內,造具畢業生名冊 (附件六) 及統計表 (附件七) 報本部。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