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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第 39 條

各校應於每學年 (期) 開始後二個月內,造具各科組新生、轉學生名冊 (附件一、二) 及統計表 (附件三、四) 報本部。具有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另附名冊。 (格式同新生名冊) 學生入學資格及學歷證件由各校自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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