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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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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應於每學年 (期) 開始後二個月內,造具各科組新生、轉學生名冊 (附件一、二) 及統計表 (附件三、四) 報本部。具有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另附名冊。 (格式同新生名冊) 學生入學資格及學歷證件由各校自行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39條,各校應於每學年(期)開始後二個月內,製作各科組新生、轉學生名冊及統計表,並報送給本部。對於具有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學校應另行附上名冊。學生的入學資格和學歷證件則由各校自行進行審核。 在進行學籍管理時,學校必須在每學年開始後的2個月內提交學生名冊和統計表給本部。這些名冊和統計表分為新生名冊、轉學生名冊和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名冊,格式類似於新生名冊。此外,學校需要自行審核學生的入學資格和學歷證件。 範例:一所專科學校在每學年開始後的2個月內,製作了新生名冊、轉學生名冊和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名冊,並將這些名冊報送給本部。學校在審核學生的入學資格和學歷證件時,確保學生符合相關的要求和條件,以維護學校的學籍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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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 39 條規定:「各校應於每學年 (期) 開始後二個月內,造具各科組新生、轉學生名冊 (附件一、二) 及統計表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