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應於次學年開始後二個月內,造具退學生名冊 (附件五) 報本部。
根據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40條,學校應於次學年開始後二個月內,製作退學生名冊並報告教育部。這條條文要求學校將退學學生的名單填寫在特定的表格(附件五)上,並在學年開始後的兩個月內向教育部報告。這項規定旨在使教育部了解學校的退學情況,並提供統計數據和管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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