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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第六章 休學、復學

§ 18–203

18
學生因故申請休學,得由各校准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累計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其他特殊故需再申請休學者,得由各校酌予延長休學之年限,其規定由各校自訂。
19
學生因從事實務工作申請休學,得由各校酌予延長休學年限,但所修習及格之專業課程超過一定年限者,須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方得採計為畢業學分。其年限及抵免學分規定由各校自訂。
20
休學生復學時,得入原肄業科組相銜接之年級肄業,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年級肄業。 原肄業科組變更或停辦時,各校得輔導學生至適當科組肄業。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