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因故申請休學,得由各校核准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累計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其他特殊緣故需再申請休學者,得由各校酌予延長休學之年限,其規定由各校自訂。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18條規定了學生因故申請休學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法條,學生可以向學校申請一學期、一學年或兩學年的休學,休學期限以累計二年為原則。如果因為重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長休學期限,學校可以依據自己的規定予以酌予延長。這意味著具體的休學年限可以由各個學校自行訂定。例如,一位學生因為嚴重的疾病需要休學三年,學校可以依據自己的規定酌情考慮延長該學生的休學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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