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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生因故申請休學,得由各校准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累計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其他特殊故需再申請休學者,得由各校酌予延長休學之年限,其規定由各校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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