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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第十章 更改事項

§ 36–383

36
學生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應即更正。
37
在校學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者,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報請原校辦理。其畢業生之畢業證書,並由原校改註加蓋校印。 畢業生原畢業學校已停辦者,得依本部規定辦理。
38
學生轉科 (組) 及更改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等事項,由各校自行列管,並於畢業生名冊註記更改事項。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