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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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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學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者,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報請原校辦理。其畢業生之畢業證書,並由原校改註加蓋校印。 畢業生原畢業學校已停辦者,得依本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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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37條,學生或畢業生若要申請更改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出生年月日,應提交由戶政機關發給的有效證件,並向原校申請辦理。對於畢業生的畢業證書,則需要由原校改註加蓋校印。如果畢業學校已停辦,則可以根據本部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範例:依法規定,一位畢業生要更改出生年月日,需要提供由戶政機關發給的有效出生證明文件,並向原校申請辦理。校方在更改後的畢業證書上將加註校印。若畢業學校已停辦,則可遵循相關部規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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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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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 37 條規定:「在校學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者,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報請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