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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校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得採計為畢業學分,並至少修業一年,始可畢業;其抵免學分規定由各校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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