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得採計為畢業學分,並至少修業一年,始可畢業;其抵免學分規定由各校自訂。
根據專科學校學籍規則第15條,各校在新生和轉學生入學前,對於已經修習並通過的科目和學分,可以根據學生的申請情況進行抵免,並且抵免後的學分可算作畢業學分。然而,為了確保學生具備足夠的修業時間,學校可以規定學生至少修業一年後才能畢業。此外,抵免學分的具體規定由各校自行制定。 依據教育部於民國91年頒布的【全國性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中,第15條明確規定了專科學校對於新生和轉學生的抵免學分相關事項。根據這項規定,學生可以根據自己已經修習並通過的科目和學分,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可以獲得相應的抵免學分。而這些抵免學分可以被視為畢業學分,有助於學生順利地完成學業。不過,為了確保學生的學業穩定和充分的學習時間,該條款還提出了至少修業一年後才能畢業的要求。此外,抵免學分的具體規定需要由各個專科學校自行制定,該規定通常會列明抵免的科目和學分限制等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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