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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校各科組肄業學生經准得選讀輔修科組,其規定由各校自訂。 選定輔修者,至少應修畢輔修專業必修科目二十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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