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輔修學生於延長修業期限二年後,仍未修畢輔修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申請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根據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12條的規定,選定輔修學生在延長修業期限兩年後,如果還未完成所應修的輔修科目和學分,可以申請再延長一年的修業期限。該條規定提供了給予輔修學生額外時間完成學業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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