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 九 章 畢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九 章 畢業
應屆畢 (結) 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期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免於註冊,辦理休學,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學生修業期滿,並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成績及格者,應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修滿輔修科組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書均應加註輔修科組名稱。
應屆畢 (結) 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期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免於註冊,辦理休學,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學生修業期滿,並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成績及格者,應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修滿輔修科組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書均應加註輔修科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