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修業期滿,並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成績及格者,應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根據上述提供的法規內容,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34條明確規定學生修業期滿、並成功地修完所應修的科目和學分數,且成績達到及格標準的話,就應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作為學生的證明文件。根據教育部畢業證書發給辦法第二條的規定,畢業證書必須包含該學校所發給的各級學位證書。而根據第三條的規定,學生遺失或破損畢業證書的話,應向原校申請補發證明書,並且如果原校已停辦的話,則需要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審查屬實後方能補發證明書。以上是根據提供的資料所能得出的解釋,並沒有特定的參考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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