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34

快速跳轉

學生修業期滿,並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成績及格者,應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法規內容,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34條明確規定學生修業期滿、並成功地修完所應修的科目和學分數,且成績達到及格標準的話,就應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作為學生的證明文件。根據教育部畢業證書發給辦法第二條的規定,畢業證書必須包含該學校所發給的各級學位證書。而根據第三條的規定,學生遺失或破損畢業證書的話,應向原校申請補發證明書,並且如果原校已停辦的話,則需要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審查屬實後方能補發證明書。以上是根據提供的資料所能得出的解釋,並沒有特定的參考資料來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 34 條規定:「學生修業期滿,並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成績及格者,應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