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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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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8 年 12 月 31 日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五章 附則
§ 27–29
共 3 條
第 27 條
開啟 ›
私人或團體對於技職教育教學設備研發、捐贈學習或實驗設備、提供實習機會及對學生施以職業技能訓練著有貢獻者,中央
主管機關
得會商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予以獎勵。
第 28 條
開啟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第 29 條
開啟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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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技職教育之師資
§ 24–26
回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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