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二 章 德育成績之考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德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國民中學公民與道德、國民小學生活與倫理學科。 二、操行。
公民與道德學科,依公民活動能力及道德實踐等項目考查之;生活與倫理學科,依行為習慣與知識觀念等項目考查之,其考查結果佔德育成績百分之三十。
操行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分,並依左列各款規定之標準。分別予以加減: 一、導師得參酌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因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錄及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彙送之資料,予以加減,最高以十分為限。 二、依出席考勤結果而予以加減: (一) 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 (公假視同出席) (二) 無故曠課者,每二節課減一分。 (三) 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二次減一分。 (四) 升降旗、早操及課間活動無故缺席者,每四次減一分。 三、依獎懲結果而予以加減: (一) 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二) 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三) 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四) 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 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減三分。 (六) 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依前項一、二、三款或一、二款之規定加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 其考查結果佔德育成績百分之七十。 第一項第三款獎勵與懲罰之原則如附件。其獎懲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訂之。 附件 學生獎懲參照左列原則實施之: 一、貫徹公民與道德教育及生活與倫理教育之要求。 二、積極輔導重於消極處罰。 三、重視學生身心均衡發展。 四、學生行為之獎懲,應審酌左列情狀,力持審慎,切忌主觀苛求。 (一) 年齡之長幼。 (二) 年級之高低。 (三) 動機與目的。 (四) 態度與手段。 (五) 行為之影響。 (六) 家庭之因素。 (七) 平日之表現。 (八) 初犯或累犯。 (九) 行為後之表現。 五、獎懲作用,意在鼓勵或糾正學生之行為,培養學生優良之品德與守法之觀念,故訓導工作應以積極之輔導為主。輔導之方式,團體輔導得與個別輔導並重,故對性行頑劣之學生,尤須加強個別輔導,並切實與家長保持聯繫,以期改變行為。 六、訓導工作之實施,事前之預防,重於事後糾正,並把握訓導原則。 (一) 獎勵多於懲罰。 (二) 輔導代替懲罰。 (三) 公開獎勵秘密懲罰。 (四) 有效獎勵適當懲罰。 七、獎勵學生應公開表揚,用收見賢思齊之效。懲罰學生則應先經勸導或說明並斟酌男女學生性格上之差異,暨是否嚴重影響團體紀律及違反貫家法令等因素先予教導然後懲罰,除非公布即可收懲一儆百之效者。儘可能於不公開下妥善處理,但不問給予何種處分,均應通知家長,促請協助管教為宜。 八、對於適應不良之學生應加強個別輔導,並設法使其發揮持長,培養榮譽成,稍具成效,即予獎勵。 九、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訂定學生獎懲標準時,應就其應否獎懲或如何獎懲之事項,參酌本原則並視其情境需要妥為研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七條、第十八條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