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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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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行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分,並依左列各款規定之標準。分別予以加減: 一、導師得參酌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因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錄及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彙送之資料,予以加減,最高以十分為限。 二、依出席考勤結果而予以加減: (一) 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 (公假視同出席) (二) 無故曠課者,每二節課減一分。 (三) 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二次減一分。 (四) 升降旗、早操及課間活動無故缺席者,每四次減一分。 三、依獎懲結果而予以加減: (一) 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二) 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三) 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四) 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 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減三分。 (六) 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依前項一、二、三款或一、二款之規定加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 其考查結果佔德育成績百分之七十。 第一項第三款獎勵與懲罰之原則如附件。其獎懲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訂之。 附件 學生獎懲參照左列原則實施之: 一、貫徹公民與道德教育及生活與倫理教育之要求。 二、積極輔導重於消極處罰。 三、重視學生身心均衡發展。 四、學生行為之獎懲,應審酌左列情狀,力持審慎,切忌主觀苛求。 (一) 年齡之長幼。 (二) 年級之高低。 (三) 動機與目的。 (四) 態度與手段。 (五) 行為之影響。 (六) 家庭之因素。 (七) 平日之表現。 (八) 初犯或累犯。 (九) 行為後之表現。 五、獎懲作用,意在鼓勵或糾正學生之行為,培養學生優良之品德與守法之觀念,故訓導工作應以積極之輔導為主。輔導之方式,團體輔導得與個別輔導並重,故對性行頑劣之學生,尤須加強個別輔導,並切實與家長保持聯繫,以期改變行為。 六、訓導工作之實施,事前之預防,重於事後糾正,並把握訓導原則。 (一) 獎勵多於懲罰。 (二) 輔導代替懲罰。 (三) 公開獎勵秘密懲罰。 (四) 有效獎勵適當懲罰。 七、獎勵學生應公開表揚,用收見賢思齊之效。懲罰學生則應先經勸導或說明並斟酌男女學生性格上之差異,暨是否嚴重影響團體紀律及違反貫家法令等因素先予教導然後懲罰,除公布即可收懲一儆百之效者。儘可能於不公開下妥善處理,但不問給予何種處分,均應通知家長,促請協助管教為宜。 八、對於適應不良之學生應加強個別輔導,並設法使其發揮持長,培養榮譽成,稍具成效,即予獎勵。 九、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訂定學生獎懲標準時,應就其應否獎懲或如何獎懲之事項,參酌本原則並視其情境需要妥為研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七條、第十八條修正條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9條規定了操行成績的考查標準和加減分的方式。根據該條規定,操行成績以80分為基分,並可根據以下各款規定進行加減分: 一、導師可以考慮學生的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和社會背景等因素,並根據平日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錄和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提供的資料進行加減分,但加分上限為10分。 二、根據出席考勤結果進行加減分: (一) 全學期全勤者,加5分(公假視同出席)。 (二) 無故曠課者,每2節課減1分。 (三) 集會無故缺席者,每2次減1分。 (四) 升降旗、早操及課間活動無故缺席者,每4次減1分。 三、根據獎懲結果進行加減分: (一) 記大功者,每次加9分。 (二) 記小功者,每次加3分。 (三) 記嘉獎者,每次加1分。 (四) 記大過者,每次減7分。 (五) 記小過者,第一次減2分,第二次減2分,第三次以上每次減3分。 (六) 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1分。 如果以上一、二、三款規定所進行的加分超過100分,則以100分計算。 該條規定中還明確指出,操行成績的比例在德育成績中佔70%。 根據附件中的學生獎懲原則,學校應貫徹公民與道德教育及生活與倫理教育之要求,重視學生身心均衡發展。在獎懲學生行為時,應審酌學生的年齡、年級、動機、態度、行為的影響力、家庭因素、平日表現、犯錯的次數以及行為後的表現等情況。獎懲作用的目的在於鼓勵或糾正學生的行為,培養學生良好的品德和守法觀念,因此訓導工作應以積極的輔導為主。 在實施訓導工作時,應先進行事前的預防,重視勸導和輔導,公開獎勵和秘密懲罰,以及有效的獎勵和適當的懲罰。對於適應不良的學生,應加強個別輔導,並與家長保持聯繫,以期改變行為。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在訂定學生獎懲標準時,應考慮本原則並根據情境需要進行研訂。 最新的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修正條文可以提供更詳細和具體的辦法,以進一步了解該法規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

  • 審酌名詞
  • 累犯名詞
  • 法令名詞
  • 名詞
  • 第七條、第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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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9 條規定:「操行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分,並依左列各款規定之標準。分別予以加減: 一、導師得參酌學生之智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