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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七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 19–235

19
學生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七折計算。
20
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畢業成績之計算,以各個學期成績平均之。
21
學生五育成績之登記及處理,國民中學部分,智育、美育由教務處主辦,德育、體育、群育由訓導處主辦;國民小學部分,由各班導師主辦。 學生各育成績登記表,國民中小學分別訂之。
22
考查學生之能否畢業,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畢業成績有三育以上且五育總平均均列丙等以上者,准予畢業,但三育中必須含德育在內。 二、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23
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德育、智育、體育、群育、美育等五育成績外,並應將智力、性向、情緒、興趣等項測驗分析結果及其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加以說明,並提出建議。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