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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德育、智育、體育、群育、美育等五育成績外,並應將智力、性向、情緒、興趣等項測驗分析結果及其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加以說明,並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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