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環境需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在不違反本辦法之精神原則下,訂定補充規定。
根據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24條的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根據環境需要,在不違反該辦法精神原則的情況下,訂定補充規定。此條規定允許地方教育行政機關根據地方的特殊情況和需求,進行相應的補充規定,以確保學生成績考查工作的有效進行。 參考資料: 教育部. (2010年11月25日)。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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