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查學生之能否畢業,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畢業成績有三育以上且五育總平均均列丙等以上者,准予畢業,但三育中必須含德育在內。 二、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22條規定了學生的畢業條件和相應處理方式。根據該規定,學生的畢業成績必須達到三育以上且五育總平均成績均為丙等以上,其中的三育中必須包含德育。如果學生的成績不符合上述規定,學校將發給該生一份修業證明書。 舉例來說,如果學生的德育、智育、體育、群育和美育成績均達到丙等以上,且五育總平均成績也達到丙等以上,則該學生符合畢業條件,可獲得畢業資格。但如果其中有任何一項成績未達到丙等,則該學生不符合畢業條件,學校將發給他們一份修業證明書,而非畢業證書。 資料來源: -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全文(107年1月11日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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