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七折計算。
根據這項法規,國民中小學學生在定期考試時,如果因公、因病或因事情請假缺考,可以補考。不過,如果是無故擅自缺考,則不准補考,該科目的成績將以零分計算。而補考成績的計算方式如下: 1. 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而請假缺考的學生,補考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 2. 因事情或因病請假缺考的學生,如果該科目的成績是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則補考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如果成績超過六十分,則超過部分按照七折計算。 參考資料: -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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