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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生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七折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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