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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七 章 成績考查及結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章 成績考查及結業

補習班學生學業成績採用百分法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補習班學生學業成績之考查,分日常考查、臨時測驗及結業試驗三種。日常考查包括實習、口頭問答及平時作業、實驗等。臨時測驗每月每科至少舉行一次,結業試驗於補習期滿時就全部補習課程試驗之。

補習班學生每一學科缺席時數達該科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參加該科結業試驗,各科缺席時數合計達全期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參加結業試驗。

補習班學生補習期滿成績考查及格者,由各該班發給結業證書。 前項結業證書得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驗印後頒發。補習班結業證書僅作為技能或學科之證明,不得作為升學或銓敘資格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