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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補習班學生補習期滿成績考查及格者,由各該班發給結業證書。 前項結業證書得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驗印後頒發。補習班結業證書僅作為技能或學科之證明,不得作為升學或銓敘資格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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