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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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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學生補習期滿成績考查及格者,由各該班發給結業證書。 前項結業證書得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驗印後頒發。補習班結業證書僅作為技能或學科之證明,不得作為升學或銓敘資格之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39條,在學生完成補習課程並且成績考核合格後,該補習班可以發給學生一份結業證書。這份結業證書可以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進行驗印後發放。需要注意的是,補習班的結業證書僅僅作為學生所學技能或學科的證明,不能作為升學或參加官方考試的資格依據。 參考資料: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教育部105年5月30日教育訓字第1050091310號公告) 教育部網站 - 補習學校自治條例專區 (https://www.edu.tw/Pages/Detail.aspx?Node=3963&Page=85024)

  • 行政機關名詞
  • 銓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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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39 條規定:「補習班學生補習期滿成績考查及格者,由各該班發給結業證書。 前項結業證書得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