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學生補習期滿成績考查及格者,由各該班發給結業證書。 前項結業證書得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驗印後頒發。補習班結業證書僅作為技能或學科之證明,不得作為升學或銓敘資格之用。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39條,在學生完成補習課程並且成績考核合格後,該補習班可以發給學生一份結業證書。這份結業證書可以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進行驗印後發放。需要注意的是,補習班的結業證書僅僅作為學生所學技能或學科的證明,不能作為升學或參加官方考試的資格依據。 參考資料: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教育部105年5月30日教育訓字第1050091310號公告) 教育部網站 - 補習學校自治條例專區 (https://www.edu.tw/Pages/Detail.aspx?Node=3963&Page=8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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