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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第二章 主管機關之特殊教育支持服務

§ 5–73

5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結合衛政、社政或勞政資源,指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評估之結果,主動協調衛政、社政或勞政相關機關,協助學校(園)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有關健、訓練、評量及教學輔導諮詢等支持服務。
6
  1. 各級主管機關應結合相關專人員,提供學校(園)評量、教學及行政支持服務,以協助學校(園)提供符合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需求之特殊教育服務。
  2.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學校(園)之需求,提供相關專業人員服務及前項支持服務之諮詢服務及申請管道。
7
為加強各級主管機關對學校(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有關特殊教育支持服務之推動、協調及整合,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辦理成效,並針對不足部分提出改進措施。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