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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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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2 年 10 月 16 日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第四章 附則
§ 23–24
共 2 條
第 23 條
開啟 ›
各校教師擔任導師工作,有優異成績表現者,學校應於每學年度結束時,列舉事實,報請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
獎勵。並得儘先遴用擔任學校行政主管職務。
第 24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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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等學校部分
§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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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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