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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第四章 附則

§ 23–242

23
各校教師擔任導師工作,有優異成績表現者,學校應於每學年度結束時,列舉事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並得儘先遴用擔任學校行政主管職務。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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