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教師擔任導師工作,有優異成績表現者,學校應於每學年度結束時,列舉事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並得儘先遴用擔任學校行政主管職務。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23條明確規定,各校教師若在擔任導師工作上有優異的成績表現,學校應於每學年結束時,列舉相關事實,並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獎勵。這項法條的目的在於肯定優秀導師的努力,並鼓勵其他教師在導師工作上有更好的表現。 根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號判決書,法院重申了這項法條的適用,並提到了一個相關案例。在該案中,一位教師在擔任導師期間展現出卓越的表現,為學生提供了良好的輔導和指導。學校進行了合適的評估,並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了獎勵。法院最終判決支持學校對這位教師的獎勵措施,並認為他有資格遴用擔任學校行政主管職務。 因此,根據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23條的規定,如果教師在擔任導師工作上有優異的表現,學校應該將相關事實報告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可能獲得獎勵和遴用擔任學校行政主管職務的機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