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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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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教師擔任導師工作,有優異成績表現者,學校應於每學年度結束時,列舉事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並得儘先遴用擔任學校行政主管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23條明確規定,各校教師若在擔任導師工作上有優異的成績表現,學校應於每學年結束時,列舉相關事實,並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獎勵。這項法條的目的在於肯定優秀導師的努力,並鼓勵其他教師在導師工作上有更好的表現。 根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號判決書,法院重申了這項法條的適用,並提到了一個相關案例。在該案中,一位教師在擔任導師期間展現出卓越的表現,為學生提供了良好的輔導和指導。學校進行了合適的評估,並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了獎勵。法院最終判決支持學校對這位教師的獎勵措施,並認為他有資格遴用擔任學校行政主管職務。 因此,根據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23條的規定,如果教師在擔任導師工作上有優異的表現,學校應該將相關事實報告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可能獲得獎勵和遴用擔任學校行政主管職務的機會。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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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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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 23 條規定:「各校教師擔任導師工作,有優異成績表現者,學校應於每學年度結束時,列舉事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