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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四 章 不可歸責事由扣除期間與請求延展期間之事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不可歸責事由扣除期間與請求延展期間之事由

建物所有權人於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各款不可歸責事由或正當理由之一者,得向管理局申請期間之扣除或延展;其於准之扣除或延展期間內,有不可歸責事由或正當理由者亦同: 一、發生天災、動亂、重大事變、交通道路航道中斷、人為抗爭、重大疫情或污染等不可抗力情形。 二、屬建物所有權人可預期之政府機關要求應備之事項。 三、其他不可歸責於建物所有權人之情形或具正當理由。

建物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申請文件: 一、建物基本資料。 二、改善情形進度說明文件。 三、扣除或延展期間之事由、計算與說明及其佐證文件。 四、其他相關文件。

  1. 建物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所送之申請文件,其內容有缺漏者,管理局得命其限期補正。
  2. 建物所有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者,管理局得逕行駁回其申請。

管理局受理扣除或延展期間之申請案經書面審查無誤後,應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查,並得通知建物所有權人到場說明。

建物所有權人提出扣除或延展期間之申請,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管理局得准建物所有權人扣除或延展改善期間。